訪客留言簿

星期二, 3月 22, 2016

[妄] 人類以外具智能生物管理法(簡稱人外法)

第一章 總則

第 1 條:人類以外具智能生物(下稱「人外生物」)為公共財,由國家為基本單位,進行管理。

第 2 條:不同人外生物之智能認定方式,由國家統一標準,經公布而後適用之。

第二章 排除對象

第 3 條:以下條列之人外生物,不適用本法條,改依相關法規管理。
一、供食用之人外生物:依食品藥物管理法管理。
二、供實驗之人外生物:依食品藥物管理法管理。
三、因緊急避難情況,無法及時納入本法管理之人外生物。

第 4 條:經結婚登記,而成為人類配偶之人外生物,不適用本法條,改依民法及刑法管理。

第三章 管理責任

第 5 條:人外生物之暫時使用者,需負起以下管理責任。
一、嚴禁使管理下之人外生物,攻擊、窘嚇他人,或造成他人生命、財物或精神上之損失。
二、嚴禁使管理下之人外生物,接受醫療目的以外手術,或蓄意傷害,而導致其毀損。
三、嚴禁使管理下之人外生物,違反其意願,而與人類或其他人外生物,行生殖或性交之行為。
四、嚴禁故意、蓄意或消極性,不去申報管理下之人外生物,其誕生及死亡之事實。
五、嚴禁一切未照當初法定申報之用途,而使用管理下之人外生物之行為。
六、嚴禁一切消極性之不管理行為。
若有違反以上任一規定,國家將課以罰責。違反本法之罰責,見「未盡管理責任之罰責」一章。

第四章 使用用途之法定申報

第 6 條:任何人外生物,在使用前,皆須向國家政府機關提出申報,取得法定許可,方可取得其暫時使用之權利。未經合法申報,一律不得使用該人外生物。

第 7 條:依本法須向國家提出申報之用途,條列如下。同一人外生物,得申請複數不同目的之用途。各用途之管理細節,依該章為準。
一、繁殖
二、營業
三、保衛
四、娛樂

第 8 條:同一人外生物,允許其用途變更之申請,但不可使其執行法定申報之用途以外行為。

0 comments:

 

本站著作(不包含圖片、影音以及回應留言)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 2.5 台灣 (中華民國) 授權條款授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