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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二, 4月 29, 2014

[公民覺醒] 「警察職權行使法」不是讓警察暴力行為合法的法條

前言

【記者實錄】你可以做你想做的事但不能不讓我寫 | 即時新聞 | 20140429 | 蘋果日報

除了專制獨裁的國家外,警察根本不應該對無任何攻擊行為的人民行使暴力,甚至是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。在民主自由的國家,應該要制裁這種違法行為,行使暴力的那些員警及指揮官,應該要為他們的行為負法律責任,而不是以找不到該些員警為理由,化案件為無。

引用法條

警察職權行使法-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

第一章 總則
  • 第 3 條:
    • 警察行使職權,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,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

    •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,或依當時情形,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,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、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。

    • 警察行使職權,不得以引誘、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。

  • 第 4 條:
    • 警察行使職權時,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,並應告知事由。

    •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,人民得拒絕之。

  • 第 5 條:
    •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,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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