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宮文物
這些是「中華民國」從清朝那自然繼承的「國家資產」,所有權並不是政黨的,如果以政黨身分,要求該文物的所有權,那國家就有權利,徵收收藏管理費用。
如果國民黨真的付清六十多年來的收藏管理費用的話,那接下來就是得自行解決收藏管理的問題,還有宣告自己才是這些文物的所有者,而非中國,或中華民國。
黃金
國民黨必須證明,帶來台灣的黃金,不是「美援」,不是「日本」政府資產,也不是「中華民國」國庫的,而是國民黨擁有的,才能宣稱黃金是國民黨黨產。
如果黃金是拿來當成新貨幣的發行保證的,那當然也算是國家資產,而不是黨產。
黃金債券
投資有賺有賠,如果投資黃金,但當時發行的政府卻破產了,那就不得要求接任的新政權賠償,畢竟這筆信用交易已經變成廢紙了,沒有人有義務兌現。(請注意西元 1949 年,國民政府發行的金圓券跟銀圓、銀圓券都信用破產了,所以他們當時沒馬上兌現,那損失就是投資人自己的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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