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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四, 4月 14, 2016

肯亞事件重點(滯肯亞台灣人遭中國跨境綁架)

人權問題

在「無罪推定」下,如果肯亞法院判這些台灣人(跟一些其他的外國人,如中國人)無罪時,那除非他們回國後,法院判了他們有罪,否則他們都應當擁有私密通訊、居住遷徙的「人身自由」,也就是說,只有政府有權傳喚他們,並在傳喚不到時,才通緝他們,否則國家必須保護他們的「基本人權」。

如果不先把自己的道德制高點踢掉,就會一直用「有罪推定」來看這件事,不過這道德制高點,其實是被捏造出來的,實際上是對現況一無所知。

綁架問題

中國政府,在這件事上,唯一做的事,就是「跨境綁架」,只是以往有「請求中國把他們綁架去中國,並在中國被判決為有罪的台灣人,交個一點點給台灣做業績」的遮羞布,所以才能裝作眼不見為淨。

但是事實上就是,我們過去是在默許中國,可以用他們的方式,到世界各地綁架人,並用他們的司法,來決定這些被綁去中國的人是否有罪,最後等他們覺得這些人沒用處,才會吐一些不重要的回來給我們撿,然後拿這當成「兩岸司法互助」的實績。

請問,如果中國真的有意願協定打擊犯罪,那陳由豪林毅夫,為什麼還能在嚴刑峻法的中國,過著高級中國人的生活呢? 不是應該交由給我國司法,來給他們最嚴厲的懲罰才對嗎?

刑罰問題

包括我國法律部長「羅瑩雪」在內,都在抱怨台灣詐騙,刑判得太輕。

不過到底有多輕? 看看下面這報導,自己問一下自己,現行法規這樣到底是不是太輕,還有為什麼一些人會被判比較輕,為什麼不是一律「唯一死刑」。

台灣詐欺罪並不輕 判過30年 | 社會 | 中央社即時新聞 CNA NEWS

主權問題

這件事,唯一要面對的主權問題,就是「中國」的爛根,存在「台灣」裡面,所以對面那個「新中國」,才可以毫無顧忌地跨境綁架台灣人到中國去,而想去救人的,卻得被台灣內的中共同路人扯後腿。

台灣人要先對抗的,是存在於台灣內的中國毒瘤,拔掉後,才能團結對抗外面那個新生的中國問題。

補充資料:民國 95 年「一罪一罰制」新刑法上路前後的詐騙案件及實際判決

台灣的那些好像很輕的是支付給國家的「刑事責」,民事要另外用聯合訴訟、自發提起訴訟再去審一次。

簡單說你讓國家針對「詐騙」來判到死刑,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,刑罰要剛好能阻止再犯,不能過與不及。要求判刑上繳詐騙所得給國家公庫,也是有無法回復原始狀態的問題,也就是說這錢並不會跑回被害人身上。

所以當你覺得怎麼台灣法院沒把逮捕到的詐騙集團,全抓去浸豬籠、抄家滅族時,請先去順便查一下他們的民事訴訟結果為何,因為如果民事判被告人應賠償受害人,那「詐欺」部分的刑事責任就會輕減。

參考資料:詐欺竊盜等案件受害民眾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宣導手冊(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)

其他參考資料

相關法律

刑法 339-4 條(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)

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
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刑法 339 條(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)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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