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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一, 1月 25, 2016

【選罷法罷免門檻】【鍾佳濱】20160124 正晶限時批 逐字稿

前言

有人沒佐證就說鍾反對下修,正確的應該要自己去查。

20160124 正晶限時批 06 - YouTube(節錄 07:35 起的一小段)

預備知識:『罷免案在任期內,只能提出一次』(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2 條)

政論節目逐字稿

(※註:部分句子,因為算是臨場發揮,語意會有些不清楚,所以我把該放在同一句來看的句字,用底線來標註,以利閱讀)

鍾佳濱:

說到修改選罷法,降低罷免門檻,剛剛博文說的,我是覺得的確,如果罷免門檻過高,不管是民意代表,還是民選首長,都有那個做不好,非得等到你任期到,你做滿了,我們才讓你下台。

但是我們來看看現行的罷免法。吳育昇,他是被罷免掉的嗎?蔡正元,是被罷免掉嗎?不是嘛。他是定期改選,被大海嘯掃走的嘛。所以以目前的,台灣的罷免,目前還沒有成功過。

所以呢,我其實要問一個問題,目的是要,罷免朱立倫,是要去解決罷免門檻,要突顯這個制度的問題,還是要對朱立倫做清算鬥爭。坦白說啦,他沒有做好做滿,總統慘敗300萬票,輸300萬票以上,已經是選民很清楚的告訴他了。

那我們再來問一下,如果真的要罷免朱立倫,要去連署的,是支持小英的人,去連署呢,還是支持朱立倫的,去連署呢。

你如果說,我是支持朱立倫的,他實在是首號戰犯,所以我還要再來追殺他,還要來簽署罷免他,我想他看你都懶了,都懶得出來投票了,他還會去連署嗎。

那如果你是支持小英的,其實我們很清楚,現在這樣的一個正能量,一個很大的能量,他透過這次的很大的勝選,689萬的勝選,他已經釋放了,所以我們要問說,要去罷免的,這個民氣在哪裡。

其實我倒是覺得,如果是台北市議會,真的要追究朱立倫市長,應該是他過去的市政弊案,那些市政弊案,到底是不是要開始徹底的清查。因為罷免比較是一種,選民用他的,政治的選票,來追究他的政治責任。但是議會作為監督機關,他哪些不法弊案,才是真正的關鍵。

所以我現在要來談的,就是說,包括我們剛剛談那個閣揆,我還是稍微談一下,大家都在猜,小英的閣揆是誰,其實她真的就像東豪說的,她最重要的,現在的是,立法院長是誰。

那你去看一下歷任的總統,中華民國有民選的總統,從李登輝以來,他在用行政院長的時候,我們往前推嘛,阿扁第一個上去的時候,沒想到會當選嘛,當選了用誰,唐飛啊,要解決什麼,解決怕政權安全移交,要穩住軍心啊。你說,再往之前,在現在的阿扁之後,馬英九,馬英久上任之後,他第一個用誰,用劉兆玄(下略)

相關法規
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§92-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

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(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) 第 92 條 第二項

罷免案否決者,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,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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