胚胎應享有基本人權嗎?
「一名網友推文痛批,只有受精胚胎需受保護」,這論點聽來好像很合理,可是人權該不該保護未出生的受精卵,或是女性該不該為了不想生下不想生的生命而付罰款,就是兩個大問題了。
德州是怎麼了
新聞:美最高法院推翻德州反墮胎法案,23年來最重大裁決 | 端傳媒 Initium Media
擁有全美第二多人口的德州在2013年通過限制墮胎的法案,對相關診所和醫生提出了兩項嚴苛的要求。
第一,所有提供墮胎診斷的診所,即使不實施手術,也必須符合手術中心的設備標準;
第二,負責墮胎的醫生必須取得就近醫院的認證(admitting privilege)。
該法案通過後,直接導致合資格診所從41間減少到19間。反對者認為這是在變相限制墮胎權,但德州官員稱法案是為了保障女性健康。
墮胎是權利,不論是為了生計墮胎,還是因為被強姦而要墮胎,都該由「人」決定。更別談德州這限制法,直接就讓診所被迫關門了。(只提供診斷服務也被要求一堆)
喬治城大學美國政治學教授 Michele Swers 對媒體表示,
「德克薩斯不是唯一禁止20周後墮胎的州,有些州也通過了類似的法律,還有的州禁止懷孕12周後的墮胎,北達科他州甚至通過法律,禁止妊娠6周後的墮胎,
不過,這個法律被聯邦法庭暫時阻止了。因此,德州在這方面並非不同尋常。」
針對受精胚胎的部分,大約是三個月到五個月後,限制女性當事人墮胎。這部分可以說是考量當事人的身體而限制,但不該禁止或處罰墮胎手術,如果必須在成長到某階段,才能發現胎兒有問題,那就應該保護墮胎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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