訪客留言簿

星期日, 9月 02, 2007

網路常識 - 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問題

你在網路上看起來很隱密,事實上,當你用別人牽來的線上網時,你的隱密性就已經沒有了。

在我國刑法還啥的分類中,像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」之類的法條,就有提到「持有協助執行通知單等文件的執法單位,可以要求電信業者提供合法協助。」之類的,而要提供什麼,這是看情況的,但是我猜,應該不會監聽你的一舉一動倒是,頂多只能知道你是從哪裡連線的,因為提供違法收集的證據,在法庭上也是沒有用處的。

總之各位在網路上並不是隱密的,你在網路上有違法行為,受害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及告訴,所以這一篇要來說說,網路上的哪些行為,是我覺得不可以做,或是你應該找個不會出事的地方做的。(注意,以下都只提違反法律的行為而已,你自己說話不知分寸,惹火別人是你家的事。)

  1. 猥褻行為
  2. 侵犯隱私
  3. 汙辱謾罵
  4. 侵犯版權
  5. 嚇人圖像
  6. 暴力恐嚇
  7. 鼓吹殺生
  8. 散布危險
  9. 詐欺跟開玩笑

基本原則

  1. 不騷擾不熟識的網友
  2. 不做出會惹該板面多數人不快的行為
  3. 任何內容都盡量附上該有的來源說明
  4. 網路上不談現實中的個人隱私
  5. 不相信、或完全相信一切(呃)

猥褻行為

我認為會造成猥褻認定(標準是由審案的法官決定的,不過讓一般人有性慾,會感到羞恥或厭惡的,大多都是。)的有以下內容:

  • 圖像 - 含有裸露性器官(陰部)、肛門或女性乳頭的圖像;或描繪到使用性器官,所行的性行為的圖像;還有描繪到讓圖中角色興奮高潮的畫像(這部分比較模糊點,不過各位請別挑戰法律的尺度呀。)。【以上當然包括一眼就能看出來在畫啥的文字藝術拼成的圖像,以及影片。】
  • 文字 - 有「詳細」描寫到性行為,還有讓文中角色興奮高潮(一樣很模糊)的,或用暗示的方式讓人起興奮高潮的幻想的文章。【圖像中含的文字當然也算】
  • 聲音 - 基本上看說啥而定,標準同文字,也就是說,你用興奮高潮的聲音,來唸數學運算式,是非常 OK 的。(呃)
  • 其它 - 如果你發送的文章中,含有可直接想到某現實人物的線索時,請注意別把以上幾項的內容,套到這個人物身上。

侵犯隱私

基本上,你不希望你的隱私,被網路上不認識的人知道,別人也一樣。所以什麼事可以知道,什麼事不該知道,什麼事可以跟什麼人說,什麼事不該跟什麼人說,請自己把握好。

我的建議是,提供搜尋服務的網站(如 Google 跟 Yahoo 等的)可以查到的資料,跟別人說怎麼查就好,除非你有得到當事人明示或暗示的同意,不然別把任何隱私放到網路上。

然後,也請別探人隱私,除非是用任何人都可以查到的資料,去找到的資料(好比說某些討論區會在文章中公開的發文者 IP 或其它資訊),不然當事人是可以提告的。

汙辱謾罵

註:這裡我有說錯一些地方,所以先引用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的 lilith 網友的說明一下,改天有空再來慢慢修正。

 作者  lilith (我是飛彈貓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看板  Chat
 標題  Re: 剛寫好的網路相關法律問題
 時間  Sun Sep  2 06:04:23 2007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
※ 引述《lilith (我是飛彈貓)》之銘言:
> ※ 引述《wini (外星駭客)》之銘言:
> > http://atelier-wini.blogspot.com/2007/09/blog-post_02.html
> > 雖然好像沒人會在意,不過還是寫出來自爽一下好了。 -o-
> 汙辱謾罵有一些錯誤的地方.

刑法上關於妨害名譽的罪主要有兩種: 公然侮辱罪、誹謗罪.
(還有一些比較不容易犯到的像侮辱、誹謗死人罪)

侮辱是指沒有用具體事實而是用一些貶低他人的詞來罵人,
譬如說罵人是神經病、白痴之類的.
(還有一些具體的手段也算, 不過網路上辦不到)

誹謗則是舉出具體事實來損害他人名譽,
譬如說亂說別人偷東西, 考試作弊.

然而誹謗的事如果能證實為真, 且與公共利益有關,
不涉及私德者, 就不處罰.
但縱使誹謗之事為真, 卻與公共利益無關, 又涉及私德, 則依然要罰.

【本段待修正】汙辱是指針對特定人物,或特定族群的。比如說,罵某人「豬狗不如」「智障」「矮子」等等的貶低形容詞,還有說些沒根據的批評和抹黑,就是跟汙辱相關的;而謾罵,就是沒指定對象,但也包括針對特定族群的,比如說「玩電動的都是ㄉ能兒」「ㄋ人都是垃圾」「你們這些狗○種」「只看臉孔不管才藝的膚淺○○族」「一天到晚只會跟長輩伸手要錢不自己工作賺錢養活自己的人渣(對,我就是在指我自己呀!該死!)」「只會說屁話中飽私囊不管國家死活的臭政ㄎ」「用低俗謬誤的言論殘害社會大眾心靈的腦殘霉體」(註:以上言論不代表本人意見,純粹是為了舉例說明而已。)這些都是謾罵。

【本段待修正】另外,描述的是合理客觀的事實時,不構成汙辱。

侵犯版權

雖然我應該寫成是「侵犯著作權」,但是作者本身,其實並不是每個都一板一眼,限制你買來他 的作品後,要如何使用的,所以這裡談版權就好。而因為商標權和專利,跟一般人的距離很遠的,等碰到時,應該都會知道該怎麼辦了。

好吧,總之先從著作權開始說起。作者在網站上發表的東西,絕大多數提供網路服務的廠商,都不會去要求作者,發布時也得將版權交給廠商,所以,作者網站上的東西,基本上是看作者打算怎麼讓大家使用而定。比如說「禁止轉載」,就是不要把東西,在其它網站上發布;而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的,則是在遵循一定原則(禮貌)下,可以隨意轉載。

注意,最要不得的,就是盜用他人著作後,將作者名稱改掉的行為,所以請一定要保留原作者資料。

那麼接下來,談談版權吧。當作者的作品,在平面媒體(報紙書刊或任何印刷品),或非他個人的網站上公布時,出版者就握有該作品的「版權」,也就是說,印刷或發布,必須徵得該出版社同意,才可以實行。

因此,有些作者網站的資料不可隨便複製再發布到網路上,而平面媒體等的作品更是不可以。

接著是延伸法規,音樂、遊戲、影片、程式軟體,也都是必須得到完全同意,才可以照約定的內容使用的。

不過,我國法律有個「合理使用」和「學術使用」的保護傘,只要你散布的內容,沒有太多,或是挪為商業使用,就可以得到一點點寬恕。不過我前面也說過了,別挑戰法律的尺度,尤其這提告人還是錢比你多的法人時。

(話說與著作權跟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相關的法規,好像因為美國施壓,所以未來會採公訴罪處理,也就是說,是檢查官來提告,而不是受侵害人來提告,所以以後不會有侵權問題,因為侵權的都死光了,大家只要抱著舊東西就能收人錢了,還可以告別人抄襲仿冒之類的,而且這些著作權還是可以保持幾十年的有效期間,資本主義下的法治社會萬歲呀! \^o^/ )

嚇人圖像

嚇人的文字,基本上是可以讓人有很多心理準備,所以也嚇不死人,但是圖像是一瞬間,就直接傳達給人的。所以要發嚇人圖像,請找個沒陌生人進得來的地方發。

  • 緊縳 - 有用繩子等線狀物,用力綑綁生物,使肉體產生重度變形的。
  • 割刨 - 有用利器,或可以看出是利器所為,而造成肉體不可復原傷害的。
  • 毆打 - 有用拳頭或鈍器,毆打肉體,或可以看出是鈍器所為,而造成難以辨識原來模樣的。(註:手繪圖通常不會畫很逼真,所以大多時候不算。)
  • 血腥 - 就是紅色的血啦,可以看出是生物的血,量佔畫面兩成以上(個人感覺)的。
  • 臟器 - 這應該沒必要說明。
  • 屍體 - 不管死得多好看,貼屍體的圖像,對有靈魂信仰的人,都會覺得是不尊重死者的行為,更別談死得難看的,一定會有前述條件在,所以別散布這種圖像比較好。
  • 閃光 - 有些人(尤其是小孩)會被劇烈且連續的閃光嚇昏或休克的樣子,總之注意一下就好。
  • 其它 - 大量的昆蟲、大量的貓狗、被利器穿刺但沒流血也沒死亡的肉體,有人可能會對這種圖像,帶有心理創傷,或是某種過敏,要貼之前,先警告大家一聲吧。(當然不好看的人那種地雷圖不算啦)

暴力恐嚇

忘了要說明啥了,總之各位用常識去判斷吧。

補充:網路上常常會有一些群眾活動,打著「今天你不幫別人,明天你受難就沒人幫你了。」的口號,要人去幫他們,其實這也算是帶點恐嚇語氣了,各位沒事別用這種方法哦,畢竟好意是強求不來的。

鼓吹殺生

不管是要人殺人殺狗殺魚殺蟑殺樹的(啊,一般來說後三者不算啦。),也不管是要殺別人還殺自己,這些言論都不該在公開場合散布,因為會造成整個社會無謂的恐慌。當然,這是道德問題啦,不過違反善良風俗的事不要做的好,有時候可是會變法律問題的。(其實也真的有相關法條在管的樣子?)

散布危險

這裡的危險,包括但不限於「病毒、木馬、間諜軟體等惡意程式碼或可執行的二進位檔」,「取得高殺傷威力的武器的方法」,「鼓吹發動集體暴力活動」之類的。

簡單說,會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,就是危險不該散布的內容。

詐欺跟開玩笑

詐欺跟開玩笑當然是不同的,不過我懶得分開寫了。 _A_

欺騙他人以獲取利益,這是一定違法的。而開玩笑卻找錯對象,你就要有被釘的覺悟。

結語

嗯,總之我提供的,是一時想到的經驗,一些東西可能我知道也體驗過,但是忘了寫,總之那些沒寫到的,就請各位自己去發現吧。

參考資料

  1. 校園BBS站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| 光啟高中
  2. コンピュータソフトウェア倫理機構

0 comments:

 

本站著作(不包含圖片、影音以及回應留言)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 2.5 台灣 (中華民國) 授權條款授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