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說結論
大法官不是民選的,現在就問我們到底是民主還專制政權。
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第1項,就寫明了大法官要有 15 人,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,其他的只有寫大法官的解釋權(憲法 第78條),跟彈劾總統副總統、政黨違憲之解散時應成立憲法法庭。
所以當總統不肯提名新的大法官(憲法訴訟法 第4條 第3項),那不足人數情況下的解釋,就是沒有憲法基礎的決議,不管在新舊版的法條中都沒效力(憲法訴訟法 第30條),所以當然也無法不遵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條,更不用提直接宣布其他大法官不能算進 15 名大法官總額這件事了,這等於直接講明了,「只要有一名大法官就能行使完整的憲法法庭權力」。
先問自己:大法官是什麼?
基於憲法,成立憲法法庭時的必要職位,專屬憲法法庭的法官,也就是公務員。公務員就要守法,為人民服務,不是當特定政黨或執政者的走狗。
所以大法官必須依照法定程序,才能成立憲法法庭,程序不合法,那就不是憲法法庭,只是借場地開討論會議。
權責結構:憲法 → 司法院 → 憲法法庭 → 大法官(含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、現任司法院代理院長為「謝銘洋」)
為什麼大法官一定要 15 名?
因為解釋法條需要廣納專業意見呀!不然全交給總統一人解釋不就好了?
嚴格來說憲法法庭不是單純多數決,大法官是彼此同等職位的,自然不能取消其他大法官的資格,徑自違憲執行職務。
參考資料
中華民國憲法學會聲明 超精簡重點版說明 一句話: 👉 憲法法庭不能為了判案,自己降低法定人數門檻,否則程序違法、判決失去正當性。 三個重點: 1. 法律寫的是「大法官總額」 → 不能把「沒參與的人」直接扣掉來算人數。 2. 程序比結果更重要 → 判決對不對其次,程序不正當,人民就不會信。 3. 風險很大 → 以後少數大法官就能宣布法律違憲,制度被掏空。 結論: 👉 這不是法律解釋,是法官自己改規則。

0 comments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