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 MOU
業務合作備忘錄(MOU) =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= 諒解備忘錄 = 瞭解備忘錄 = 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---> 沒有法律效力,僅供證明合意。
(簡單說這東西很像是「朕知道了」的用途)
相關資料
以下引用一些相關網站的說明。
MOU(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)とは‐金融業界関連用語集
ほとんどの場合法的拘束力は持たないが、MOUを締結することにより、両者の事前合意がない状況でのディール公表の阻止、最終契約に向けた誠実な交渉、万一紛争となった場合の準拠法の確認などが期待できる。
(簡譯:大多數情況下都不具有法律效果,但藉由締結 MOU,可以阻卻雙方未事先合意下就公布交易,誠實進行最終契約的交涉,萬一發生紛爭時,也有希望能作為 Lex causae 的認定等)
(譯註:公布交易,猜測是英文的 Public deal;Lex causae,找不到中文翻譯,不過絕對不是準據法)
2009年11月16日,中華民國(台灣)金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(中國大陸)銀監會、證監會、保監會簽署「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」,其內容係關於未來台海兩岸在金融行業方面的合作事宜。
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(MOU)(兩岸交流主題網-經貿交流)(西元2009年;民國98年)
同時,瞭解備忘錄只是提供雙方相互合作的基礎,不具備法律約束力,三項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,也是如此。
...
關於國內金融業者所關切的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問題,金管會表示,在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效之後,國內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申請。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據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,對國內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。
筆者備註說明(12/19)
因為這次的是銀行,所以跟之前動到郵局的「郵政儲金」的例子不同,郵政儲金(不是指保險的那部分)本來就是不能隨便直接投資外國標的,必須得到中央銀行許可,所以是「由無到有」的。
但兩岸間的銀行放款(借款),是已經在進行的貿易活動,所以根本問題是在於,投資大陸的好處,到底值不值得。
相關重點
- 在大陸放款(借錢)給銀行能拿到的利息,是否比在台灣放款的高?
- 由台灣貸出給大陸的金額,一年回收的大約有多少?
- 新台幣轉成人民幣放款給大陸銀行,轉回新台幣或其他貨幣的困難度有多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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